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李波
违法行为类型: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违法事实:2023年2月22日,邵阳市大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邵阳市大祥区双发烟花爆竹专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及周边未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地面黄线区域内未设置警示标志,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0.5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2月24日
处罚机关:邵阳市大祥区应急管理局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法规股
编辑:王喜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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