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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飞扬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案

行政相对人类别:单位

行政相对人名称:湖南飞扬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违法事实:2023年4月21日,邵阳市大祥区罗市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湖南飞扬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的一楼一处电器开关线路裸露,三楼一处线路裸露,线路管道井门未上锁,存在安全隐患,2023年5月10日,移交至邵阳市大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办理,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0.5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5月31日

处罚机关:邵阳市大祥区应急管理局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法规股

编辑:王喜嫔

本文链接:https://www.dxrm.org.cn/content/646841/63/14143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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