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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受理杨智健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邵大人社监决字〔2024〕09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局领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邵大人社监决字〔2024〕09号),逾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视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邵大人社决字〔2024〕09号)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全额支付杨智健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8月31日工资3000元,加处拖欠工资总额的25%作为杨智健的赔偿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元。
邵阳市大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6日
来源:区人社局
作者:区人社局
编辑:王喜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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