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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上上好食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行政相对人类别:单位

行政相对人名称:湖南上上好食品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违法事实:2024年710日,邵阳市大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湖南上上好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场内有6处线路裸露,未穿管线和安装合格的空气开关。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拍照取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0.5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823

处罚机关:邵阳市大祥区应急管理局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阮海丰

编辑:王喜嫔

本文链接:https://www.dxrm.org.cn/content/646843/61/14312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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