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忠诉某市轩泰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肖某忠入职某市诚信保安公司,入职后该公司将肖某忠安排至某市发电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9年9月诚信保安公司与发电公司之间劳务分包期限届满,轩泰保安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接手了该劳务项目,诚信保安公司则将肖某忠在内的几名保安人员劳动关系变动至轩泰保安公司,肖某忠与轩泰保安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此后每年一签),约定工资标准为2645元/月。2022年8月下旬,轩泰公司负责人告知肖某忠,轩泰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公司决定不再与肖某忠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9月15日终止。此外,轩泰公司在肖某忠工作期间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肖某忠于2022年10月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轩泰保安公司支付肖某忠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损失共计30164元。
二、【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轩泰保安公司负责人于出庭答辩时认可欠付工资,以及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公司不再与肖某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事实,但对于肖某忠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及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将2015年12月-2019年9月在诚信保安公司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提出异议,认为轩泰保安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因为肖某忠当时是享有选择是否到轩泰保安公司的权利,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系肖某忠自愿,即便需要支付也不应计算该段期间。同时轩泰保安公司负责人提出,因为受疫情原因影响,公司的效益已大幅度缩减,并非故意不发给肖某忠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轩泰保安公司拒绝与肖某忠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于劳动合同期满自行终止,轩泰保安公司应当支付肖某忠经济补偿金。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合并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非因肖某忠的原因导致的劳动关系的变更。
三、【调解过程】
调解工作主要以下列步骤开展:
1. 与肖某忠明确调解方式处理的利与弊。诉讼或仲裁中出具的调解书是各方基于意思自治所达成,经由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等机关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与判决书或裁决书在法律层面的效力一致。其次,通过调解方式进行争议解决,能够节省各方的时间成本与诉讼成本,使纠纷在最初就能得以解决,也避免了后续诉讼程序的展开,节省了司法资源。此外,当事人通过调解程序,能够迅速的实现自身的利益,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调解也是有弊端的,这个弊端在于调解本身是双方或多方的让步,这种让步必然会导致自身权利的减损。
2. 明确继续裁决/判决的风险。从庭审的角度看,轩泰保安公司提出:“肖某忠当时是享有选择是否到轩泰保安公司的权利,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系肖某忠自愿”的抗辩,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是有道理的,并且肖某忠也认可该事实,因此本案的事实可能存在不属于该条文构成要件的风险,即存在不被采纳的风险。
3. 综合考虑疫情原因。轩泰保安公司受疫情影响,效益大幅度缩减,因此也建议结合轩泰保安公司的实际情况,考虑双方调解减少的幅度。
4. 告知轩泰保安公司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以及法律后果,明确调解降低请求金额的底线。调解的目的除了在双方关于请求方面的博弈,还能够更加明确双方纠纷产生的原因,能够在情绪稳定的情况下面对面交流,更好的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
最终,轩泰保安公司与肖某忠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由轩泰保安公司支付肖某忠经济补偿金、工资12000元,当日履行。
四、【问题梳理】
调解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 如何把握权利处分的界限。调解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通过这种处分行为来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对双方来说处分程度的界限是非常难以确定的。
2. 如何避免情绪化的产生。调解是基于各方自愿所达成的,但因为纠纷的产生本身就意味着双方矛盾的不可调和,如何避免各方情绪化也是调解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3. 如何保障调解内容的实现。经由双方自愿所达成的调解书,虽然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如若无法保障调解内容的实现,也是没有意义的。
五、【经验总结】
调解是便捷化处理纠纷、解决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调和各方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但在调解过程中要注意分寸,洞若观火。
1. 调解要明确底线。调解要明确自身的需求,在综合考虑的情况下,确定自身的底线。
2. 调解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调解不是一味地放低自身的要求,而是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前提下的进退有度。
3. 调解中要注意情绪控制。既然同意进行调解,无谓的争执是无法解决双方的矛盾,还有可能会导致双方关系的恶化,因此在调解过程要告知当事人在情绪上的注意事项。
4. 调解要考虑现实情况,注意尺度。调解要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而不是坚持自身的标准无法变化的。
5. 调解内容要具有可执行性。调解目的在于化解纠纷,因此在调解内容上一定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其次,对于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的后果也需明确,双重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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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