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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首例“酒驾”案一审宣判

  日前,大祥区法院对我区首例“酒驾”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二千元。 2011年5月7日,被告人邓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并搭载其堂姐回家,当行驶至邵阳大道南互通立交桥下时,被在此路段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酒精浓度,邓某驾车事发时每百毫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9毫克。

来源:区法院

作者:肖为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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